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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这四堂法律课有可能会使情人节的浪漫惹祸上身!


  法律是无孔不入的!不管“你”是情人节还是清明节,都难逃法律知识的掌握及运用!什么?不相信!那你需要看看小编推荐的这4堂法律课。

第一课:情人节开房,会被抓吗?

        据说每年2月14日前夕,成千上万个心怀不轨的有志青年总会偷偷摸摸百度这样一个困扰已久的问题——情人节开房会被抓吗?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现实中,公安机关对宾馆等公共场所的检查多是出于打击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行为的需要。所以,如果当天真的遇上类似事件,只要如实说明两人关系即可。

第二课:我们来谈谈巧克力和玫瑰花的问题!

故事

土豪王小二于情人节前一天订购了99朵巧克力玫瑰,要求店家于情人节当天下午6时,送至女友张小凤处。不料,第二日,店家因家中有事未能履约。张小凤苦等一晚都未见到巧克力做的玫瑰。一怒之下,与王小二分手。王小二悲愤欲绝,抑郁成疾。

 流眼泪是没用的,还是让小编教你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毫无疑问,店家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王小二可以要求赔偿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但在本案中,几百块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弥补王小二的精神损害。那么,小二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其实这也是长期以来困扰法律界的一个问题。但实践中,已有法院作出类似判决,支持王小二们的诉求。如2011年,广西百色法院就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判决违约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玫瑰诚可贵,巧克力价更高。在市场上,可可脂含量高的巧克力更是可遇不可求。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三课:我们专门聊聊租女友的事儿!

 对单身男士来说,情人节没人陪怎么办?租个女友行不行?

  租情人过节,其本质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的体现,是雇主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约定受雇方履行一定义务,待完成后给付佣金的行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租友合同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

  如果只是单纯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饭等劳务,则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恋人的身份约见亲友等,则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质,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属于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卖淫嫖娼在我国属违法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则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若违反租友协议,对于租友协议中合法有效的条款,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按协议的约定赔偿,例如返还已支付的报酬、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租友协议中因涉及违反社会公德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一方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已支付的报酬可要求返还,但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条款则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课:最重要的一章——同居问题

 对于同居,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作出定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3、32条、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中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作出了定义,可以推断“同居”是指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分三类:其一、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男女同居;其二、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其三、夫妻依法离婚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此规定,仅指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才受法律保护,其他均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来源:山东法制报,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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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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