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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非红木,商家被判返一赔三


家具市场上的“红木家具”琳琅满目,价格差异极大,低至一两万、高至上百万一套。大多数消费者可能对这些“红木家具”的材质和价值差异并不了解,只能通过外观和商家的介绍判断辨别。这就要求商家必须诚实履行告知义务。近日,天河法院对一宗红木家具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商家被认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被判退还定金并向消费者赔偿。

心动

原本几十万的“红木家具”折后只须五万多!

2015年5月3日,正值“五一”假期,吴小姐为了给新家添置家具,来到了珠江新城某家具大卖场,并在某家具公司的店面看中了一套“明式餐台”7件套和“皇宫沙发”6件套。吴小姐看到,这两套家具上的标牌上写着材质为“红酸枝木”,标价分别是“112000”和“128000”。该家具公司销售人员向吴小姐介绍,他们是专门经营红木家具的商铺,所售的家具均为红木材质。“五一”期间公司在做促销活动,加之吴小姐看中的餐台和沙发均为样板商品,两套商品加起来一共只要55600元。

吴小姐一听顿时心动,立即决定购买,并在当日就支付了2万元定金,余款35600元在送货前结清。家具公司向出具了订货单据,标明了产品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送货日期等内容,其中特别注明吴小姐所购的餐台和沙发为“印尼红酸枝木”。

存疑

这么便宜能买到红木家具么?!

买到心头好的吴小姐非常兴奋,过了几天,她就带着朋友再次前往该家具公司的店面,请对方鉴赏其订购的红木家具。谁知朋友看了后,认为吴小姐订购的家具并非“红木”,建议吴小姐向家具公司核实家具的材质。

吴小姐遂要求家具公司对家具的真实材质给出说法。经多次沟通,销售人员告知吴小姐,她订购的餐台和沙发的材质是“红酸枝木”,而“红酸枝木”是行业内的“俗称”,该种木材的学名是“红铁木豆”。吴小姐要求对方进一步明确“红铁木豆”到底属不属于“红木”,对方给出的答复是“‘红铁木豆’是‘非国标红木’”。

吴小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订购的并非真正的红木家具,要求家具公司立即退还定金。家具公司的销售人员认为,两套家具加起来的价格仅5万余元,一般消费者都应该知道“卖得这么便宜的不可能是‘国标红木’,只可能是‘非国标红木’”。家具公司还称,国标红木也是近年才认定为国标的,没有被列为国标红木的家具不一定就不是红木家具,传统的红木与案涉家具所用的材质都被统称为“红木”。家具公司认为不存在欺诈,拒绝退还定金,并要求吴小姐继续履行。

双方经商场管理方、工商部门介入调解无果,吴小姐于2015年8月份向天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家具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人民币6万元。

庭审“印尼酸枝”和“红铁木豆”到底是不是一回事?

庭审中,家具公司提供了“产品质量明示卡”确认案涉家具的材质是红铁木豆,家具公司同时称“红酸枝木”是“红铁木豆”的商品名,以“红酸枝木”代称“红铁木豆”是行业习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吴小姐则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家具材质是“印尼红酸枝木”,而红铁木豆的商品名则包括红檀、非洲红酸枝木等,并非印尼红酸枝木,家具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家具公司则称“红铁木豆”是“印尼红酸枝木”的一种,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家具公司还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其销售人员已将案涉家具材质并非国标红木,而是属于非国标红木的情况告知吴小姐,但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另外,法院查明,“印度尼西亚酸枝木”(简称“印尼酸枝木”)属于豆科中蝶形花亚科黄檀属植物,其在颜色及品质上可作黑酸枝、红酸枝、白枝和花枝等区分。“红铁木豆”属于豆科中蝶形花亚科铁木豆属植物,也称非洲红酸枝、红檀、大红檀、大叶红檀。

判决

商家构成欺诈,定金全退,赔偿6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小姐与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吴小姐主张撤销双方买卖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订货单》明确载明案涉家具的材质是“印尼红酸枝木”,而家具公司确认案涉家具的材质为“红铁木豆”。“印尼红酸枝木”与“红铁木豆”两种材质分别取材于两种同科不同属的植物。虽然家具公司辩称其销售时已将案涉家具材质为“红铁木豆”的情况告知吴小姐,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在吴小姐对此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于家具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家具公司辩称案涉家具是看样买卖,价格远低于红木家具,吴小姐在购买时应当知道其材质并非国标红木而是非国标红木的辩解理由,既缺乏证据支持,亦不能证明其所出售的案涉家具的材质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同样不予采纳。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家具公司所售案涉家具的材质并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印尼红酸枝木”,亦足以证明家具公司将真实材质为“红铁木豆”的家具作为材质为“印尼红酸枝木”的家具出售,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吴小姐认为家具公司在销售案涉家具过程中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家具公司取得的定金应予返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吴小姐基于家具公司提供商品的欺诈行为,要求家具公司返还2万元、赔偿6万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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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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