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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能否以对方是"老赖"为由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者未依约履行解押义务,买房者诉至法院,主张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提起反诉,以买方系失信被执行人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请求解除合同。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

2016年5月18日,胡某与郭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一份,约定:胡某以64万元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的房屋出售给郭某。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签订后,郭某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房产中介公司将其中的2000元作为胡某支付的交房保证金,其余4.8万元转账支付给胡某。2016年5月31日至6月5日期间,郭某和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多次以短信息方式催促胡某办理解押,但胡某一直未予办理。

另外,郭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翔安区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郭某遂诉至法院,认为其按约定准备好20万元解押款后,多次催促胡某一起去银行办理解押事宜,但胡某一直不予理会,故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胡某认为,郭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根据协议约定,郭某需要以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但是签订协议时,郭某与房产中介公司未就郭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宜向其进行充分的说明,直到2016年5月底郭某才告知其于2014年6月25日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规定郭某已不能购买不动产,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由于郭某系失信被执行人,已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故胡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郭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翔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可以认定郭某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而胡某一直未办理解押的行为可认定为其中止履行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的意思表示。

在诉讼中,胡某已明确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郭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仍未被屏蔽或撤销,其既未提供担保,亦未能证明自己具有履行能力,故胡某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基于此,郭某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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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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