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律师简介 | 法治新闻 | 法律文书 | 律师文集 | 诉讼指南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服务
项目
|
| | | | | | | | | |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交通侵权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合伙时必须防范的七大法律风险


【导读】:个人合伙在法律上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现实社会中,合伙作为一种灵活性很强的经营模式受到很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青睐,尤其在个体工商户、小型加工投资以及风险投资上特别突出,但是这种在法律上称为人合性的经营模式却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首先经营的持续需要各合伙人的精诚合作,而往往这种紧密的合作关系因为没有详细的制度约束而会失去平衡,其次是合伙只有很少的法律规定,除了《民法通则》外,个人合伙模式参照的法律一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最后是参与合伙的个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于是个人合伙的纠纷不断,现在就个人合伙需要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合伙协议的重要性

        既然个人合伙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参与合伙的人员自行设计一套“游戏规则”,而“游戏规则”最根本就体现在合伙协议上。很多个人合伙经营者对于合伙事务就草草一到两张纸,认为合伙开始和气生财。但是任何合作应当“先小人后君子”,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而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本人认为还是应当参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款来起草个人合伙协议,确立明确的“游戏规则”。

二、个人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投资到合伙事务中的财产都算是个人合伙财产,个人在合伙经营期间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亦不得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下将自身的合伙财产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现实生活中在合伙事务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经营的垄断:参照相关法律给出的指导性的意见,对于重要的经营决策和影响合伙事务的决策都需要合伙人全部或者超过一定比例后才能实施。而现实经营活动中,往往经营活动都是操纵在有销售资源的合伙人手上,这样其他合伙人就无法知晓经营的具体细节和事实,容易产生纠纷。

(二)财务的垄断:作为一个灵活性的经营模式,财务账册对于了解经营情况,保障自己的分红权益是十分关键的材料。而财务很多时候往往都是由经营者掌握,所以财务的垄断往往导致其他合伙人想查账,而查账的最后结果是要么遭到拒绝,要么就是账册是经过处理的。

(三)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由于个人合伙的财产没有像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属于公司,处分和转移都要有程序,而合伙事务中个别合伙人会把合伙投资的财产转移或者处分掉,由于购买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就无法向第三人追偿,向处分人追偿时困难重重。

四、对外责任承担

  各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的债务对外都有连带清偿责任,有些合伙人问协议中明明约定承担债务的份额,为什么债权人还是要求我偿还全部债务呢?对于该问题是这样的,合伙人的协议只对各合伙人有效,其约定对外在的第三人无效,所以还是需要进行偿还。

  其次对于合伙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还需要各合伙人用个人财产偿还,这就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有限公司一般情形下只以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股东是不需要以个人财产偿还的。

五、合伙经营的利润享有和亏损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经营利润的享有和亏损负担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很多合伙对于利润如何分配有约定,但是对于亏损的承担却没有写,根据相对应的原则,如果出现亏损,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利润分配的比例来承担损失。

(二)利润分配的多寡有问题,主要是个别合伙人财务账册不公开导致的,其实各合伙人应当约定一个月看一次财务报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六、入伙和退伙

 这里在现实生活有两点需要提醒:

(一)入伙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就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些人在某些合伙人答应入伙后,出了钱出了力,最后因为合伙人的资格认定不下来而无法参与合伙的盈利分配,只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二)在某些合伙人有严重过错或者与其他合伙人有矛盾的时候,其又没有主动提出退出合伙,在这时合伙投资人员应当利用除名退伙来解决上述问题,即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在哪些情形下由多少合伙人决定即可除名。

七、个人合伙的清算

 合伙清算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注意两点:

(一)个人合伙的清算只能自行进行清算,不像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法院主持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很多时候有剩余合伙资产却因为合伙人不和而无法进行最后的自我清算。

(二)个人合伙清算一定是建立在完整的财务账册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财务账册,个人合伙清算难以实现,则个人合伙投资的财产在最后清算中可能无法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小结

 个人合伙首要的还是需要制定“游戏规则”,在个人合伙经营过程中,掌握经营和财务的人往往比较强势,需要用制度或者方法加以制约,否则个人合伙极可能因为矛盾重重而散伙,而个人的投资收益却无法得到保障。

 

本文来源:2016-10-23 法律顾问工作室


上一篇 好借不好要:怎么出借钱款更安全?
下一篇 订立合同要注意防范七方面的法律风险
首席律师曾永前
执业宗旨

网站公告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汽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汽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汽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更多>>
友情链接: 百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律师网、东莞法律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