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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可否不付二倍工资 | 人力资源法律


文 | 沈炬,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庭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己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08年9月18日人职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于2009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8日止。后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0月18日 至2009年3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写明,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8日止,依法应认定上述期间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孙某要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实务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倒签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超过法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后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又经常会遇到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巳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情况,即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按其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当时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双方后来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该份劳动合同确认了劳动者的真实入职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起算时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依据该份劳动合同足以保护其权益,用人单位实际上还是完全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无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我们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维持劳动关系,并且最后达成一份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均全面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以双方的努力对无劳动合同约束的状态做了最好的救济。作为裁判者的法院无需对一份表达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法的合同效力进行干涉。

如判决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仍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2)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双方可能会由于对劳动合同某些条款存在争议而需进行协商,在法定期限之后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如在此情况下,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则可能造成用人单位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律予以解雇,从整体上不利于劳动者的就业和劳动关系的稳定;(3)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此份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已放 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权利,现再支持劳动者要求二倍工资的请求将变相鼓励不诚信的行为; (4)会鼓励相同情况下的劳资双方无需将劳动者之前的工作期限写人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加不利。

因此,我们认为,在双方均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否则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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