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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隐名投资问题的由来
     中国大陆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对具有特殊身份的投资主体(如港澳台居民、海外侨胞、外籍人士、外资企业、公务员、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上述投资渠道作了许多限制、禁止性规定,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又对具有外资因素的资本投资在诸如审批手续、经营范围、资金外汇监管、利润分成等多方面设置了很多门槛和条件。为规避以上法律障碍,各种投资主体以隐名投资的方式在国内、特别是珠三角经营的现象由来已久,且在近年呈上升趋势。

隐名投资的法律地位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对企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以及企业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为“显名股东”、“名义股东”。由于我国的企业法律法规对于企业成立及投资人都是采取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形式,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根据股东名册在处理股东关系上具有确定的效力,任何名义或实质上的权利人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的,不得对抗公司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隐名投资的股东既然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不能行使法律上的股东权利,也不能依据法律程序确定为公司股东;显名(名义)股东如未按隐名股东的指示为意思表示行使股东权利的,只能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隐名投资的风险
由于上述隐名投资的法律地位,导致隐名投资存在巨大风险,简要而言即两大类的风险:一是相对于实际出资人的风险;二是相对于名义股东的风险。
一、相对于实际出资人的风险在于:无法保证出资的安全,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和出资收益,具体为:1、股东权利没有保证的风险。由于隐名出资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身份,因此按照正常途径无法享受企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名义股东恶意转股的法律风险。名义股东有可能恶意将在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非法占有所获得利益。3、名义股东恶意将股权抵押他人的风险。名义股东有可能恶意将股权抵押给他人而获得利益。4、司法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的风险。当名义股东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来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二、相对于名义股东的风险在于:在一定条件下履行出资义务,对企业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风险,具体为:1、可能代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如实际出资人对公司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时,利害关系可要求名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2、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如实际出资人对公司出资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名义股东要在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如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名义股东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如企业为合伙企业,名义股东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决隐名投资风险的法律指引
一、确保出资资格的合法性。
二、委托专业人士签订有效严谨完善的投资协议。
三、在专业人士的指引下有意识地保留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利证据。
    四、参与公司管理,间接行使股东权利。
五、委托专业人士采取“股权登记托管”、“股权投资信托”、“股权质押”等方式保护权益。
六、发现权利被侵害时,应尽快委托专业人士采取法律措施。

解决隐名投资风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等等。

解决隐名投资风险需准备的资料
公司章程、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资料、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资料、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全体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东报到记录、开会记录、股东会议决议等等,具体资料依个案确定。

解决隐名投资风险需须起草修改签署的法律文书
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公司确认书
五、其他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协议
六、其他股东与名义股东协议
七、其他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协议
八、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协议
九、实际出资人出资证明手续
十、企业对实际出资人开具的有关出资证明收据等
十一、其他需要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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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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