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19时,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微博“平安北京”公布了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行拘留,确认了当天这一惊动娱乐圈的消息。“平安北京”在微博中公布:“有媒体询问‘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拘留’是否属实,经了解:5月15日18时许,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将正在嫖娼的黄海波(男,38岁,演员)当场抓获。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今日,黄海波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笔者从各大门户网站首次看到以上所谓的新闻时,真以为是穿越到了八卦的狗血剧,多次辨认才相信此新闻确由北京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公布。当社会为此大众“集体会餐” 之时,笔者对此吃惊的不是黄海波的嫖娼事件本身,而是为北京警方擅自公布公民的个人隐私行为而惊诧不已。
黄的嫖娼行为虽属违法,但从国务院的《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内容来看,行政机关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以不公开为原则” 、“公开为例外” 。
黄虽属公众人物,但其嫖娼行为理应属于个人隐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北京市公安局必须遵守的是:首先应当依法不得公开其所掌握的涉及黄嫖娼的个人隐私。如果确需公开黄的嫖娼信息,在程序上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黄个人同意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其个人嫖娼的信息。二、或者虽未取得黄个人同意,但经过某种层级的会议讨论研究后认为不公开涉及黄嫖娼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但从北京警方的官方微博内容来看,其主动公开黄嫖娼的个人隐私显然没有经过以上程序,其行政行为在程序的正当性方面缺乏合法性。
社会大众在为黄嫖娼的个人隐私集体会餐之际,也应有理由质疑:在崇尚依法治国的当下,作为首善之区的执法部门的北京警方理应更加模范地遵守法律,包括遵守《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应当遵循执法的正当性、也应注重执法的程序性。同时,警方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从法律上来说也不是最终裁定,作为当事人的黄,从法律程序上完全有权利对其因嫖娼行为所受到的行政拘留要求组织听证、提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包括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提请上级行政部门和法院撤销北京警方所作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由此来看,北京警方在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公布黄海波涉及嫖娼的个人隐私顶多是供人们茶余饭后谈资的八卦新闻,丧失了作为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应有的合法性、正当性和严肃性,对于擅自公布黄海波嫖娼的个人隐私,笔者请求北京警方且行且珍惜!
作于广东东莞2014年5月17日晚上22:23
作者讨论电话:1 3 4 1 5 9 8 6 2 2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