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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法律文书实例

再谈废止“倒卖文物罪”彻底放开社会文物的流通经营买卖


作者:曾永前

(古玩收藏的最大瓶颈只要放开,一切都活了!那就是:一切藏品从现在开始,国家不问来源出处。只是把继续盗墓的严厉制裁,让人绝不敢再做就成功了。确真放在第二步走,同时登记造册,发放藏品法律认证户口,交易后像房产和车辆一样缴纳税收。就形成了开拓创新的新篇章!——藏家陈赣新先生语)

点赞陈赣新先生语!之前笔者对废止“倒卖文物罪”写过三篇文章,请见《对完善“倒卖文物罪”的立法思考》、《古玩交易不敢“保真”及无法大范围流通的法律溯源》、《如果象废止“投机倒把罪”那样果断废止“倒卖文物罪”,中国未来的景象尽可放飞想像!》。上面的聊天触动了笔者,有感而发再谈此话题。
放开包含社会文物在内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经营流通买卖:象当年废止“投机倒把罪”那样,果断废止“倒卖文物罪”,让包含社会文物在内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在国内无任何障碍地自由流通,是让文物活起来和中国古近代艺术品活起来的前提和基础!

对包含社会文物在内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放开流通后的价值和价格问题,让市场和买卖双方去检验,国家只管收税和做好服务管理就行了。包含社会文物在内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不能流通就是死物,没有任何金融属性,即便是人民币和黄金白银,如不能流通,有金融属性吗?
之前几十年和当前,全国古玩市场和地摊、各平台都在交易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有多少收藏人因“倒卖文物罪”受尽苦难,有权部门抓人定罪时:基本上是事后(交易完成后)将“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定为文物的;交易前没有精力、人力和财力给“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定为真品、定为文物的(实际上定为“真品”就成“文物”,私人无文物买卖资质根本不能经营交易买卖“文物”,也谈不止买卖交易流通,这实质就是悖论),抓人定罪时就将“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定成“真品”、写成“文物”;在藏家手里没交易前是“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交易买卖实现后,要整买卖双方时,就事后追认为“文物”。因此,“倒卖文物罪”就是个“口袋罪”:要用时,随时可动用。
目前的现状是:有权部门根本无人力、无精力、无能力和无财力穷尽可能对中国民间以百亿计的天量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进行鉴定甄别为是否属于“文物”,也根本不可能时时刻刻对全国各地以千万计的民间收藏者交易买卖流通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是否涉嫌“倒卖文物罪”进行监管;即便去监管或者能监管成功,那消耗的执法监管成本也是天价,天价的执法成本与微小的执法监管效果相比,更是云泥之别,得不偿失。因此,与其如此尴尬境地,且实施“倒卖文物罪”客观上产生了大量冤假错案的现实情况下,国家还不如顺应时世和民间民心及时果断地废止“倒卖文物罪”。
实际上,对待“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最好的办法是:彻底废止“倒卖文物罪”这一名存实亡的罪名,全面取消对包含社会文物在内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的经营流通买卖限制。对于“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中经法定程序认定为“文物”的,国家如果征集征收或征购,则按照《宪法》、《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性的征集征收或征购,给认定为“文物”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的持有者以合理的补偿;国家如果不征集征收或征购,则应当允许认定为“文物”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在国内市场上自由流通买卖交易,国家只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和依法收取税收就行了,因为只有流通体现价值,才能最好地保护好包括“文物”在内的“古玩、古董或古近代艺术品”。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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