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律师简介 | 法治新闻 | 法律文书 | 律师文集 | 诉讼指南 | 网站公告 |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服务
项目
|
| | | | | | | | | |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交通侵权   法律咨询
专业领域

对前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等不应扩大适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前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等不应扩大适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420号,青岛拜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县西塘洲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青岛拜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善县西塘洲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2017930日,洲际公司与拜登公司签订一份《酒店合作经营协议》。双方在履行该协议时发生纠纷,20181010日,拜登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7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35号裁决,裁决洲际公司向拜登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同年85日,拜登公司向嘉兴中院申请执行。因洲际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812日,嘉兴中院对洲际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829日,嘉兴中院将洲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8日,拜登公司向嘉兴中院提出对肖xx、何xx采取限制消费、拘留措施的申请。1025日,嘉兴中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为此,拜登公司向嘉兴中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嘉兴中院、浙江高院均不予支持。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对肖xx、何xx采取拘留、限制消费措施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点击标题可查阅全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按照查明的事实,本案债权虽然是在肖xx担任洲际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发生的,但肖xx20181025日将其持有的洲际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益街公司和赵xx,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案件于201985日进入执行程序时,肖xx已不是洲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何xx仅为洲际公司的监事。即肖xx、何xx在本案进入执行后均不是被执行人洲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因此,需要根据肖xx、何xx所持股权份额、变更身份及对公司实际控制等综合情况,来判断二者是否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本案纠纷发生时,债权债务尚处于审查确定期间,肖xx在仲裁过程中向益街公司、赵xx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在无其他相应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能视为执行中逃避债务的行为。

 

又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关于“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如果认为肖xx在转让股权后,仍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需要举证证明。现申诉人仅以肖xx作为《酒店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时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认为其为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本案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不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何xx系洲际公司监事,并未直接持有洲际公司的股权,在益街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即便如申诉人所述,何xx通过益街公司间接持有被执行人9.9%的股份,也不能仅仅由此视为洲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否则就有扩大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嫌,亦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故申诉人认为应对何xx采取拘留、限制消费措施亦依据不足。

至于申诉人反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权仍未得到实现的问题,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拜登公司主张对肖xx、何xx采取拘留、限制消费措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其申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上一篇 单位证明中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等,法院不予认可真实性
下一篇 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标准如何认定
首席律师曾永前
执业宗旨

网站公告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汽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汽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汽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更多>>
友情链接: 百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 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律师网、东莞法律咨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