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4日 证监发〔2001〕69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 相关论文1篇)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证券公司提供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现就证券公司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会《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23号),净资本额达不到我会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
二、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
三、各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中证协字〔2000〕20号),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不具备担保条件的证券公司原有的担保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清理,并在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清理情况。
五、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担保和对担保事项披露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的证券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直至取消业务资格、暂停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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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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