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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车祸,是工伤吗?


第一天去公司报到途中发生车祸,是工伤吗?

 

案号:(2020)苏民申6126(当事人化名)

20171115日,某电子公司向万达山发送入职报告邮件,邮件表明万达山可于201711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201711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20171121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万达山完成了体检并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171121日,万达山前往公司办理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万达山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万达山无责。

 

万达山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其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此,万达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1711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了万达山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万达山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711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本案中,万达山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万达山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已经达成合意,万达山为建立劳动关系也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体检和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应认定万达山与公司自2017112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万达山与公司自201711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20171121日,万达山是前往公司完成报到手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发生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目的的上下班性质不同。

 

万达山辩称:20171115日已与公司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并于1120日办理入住手续,1121日是根据公司要求去上班的,双方于当日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20171121日,万达山根据通知要求前往公司,自该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20171115日公司向万达山发送的入职报到通知邮件,明确了万达山在公司的工作岗位、薪资以及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应视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了合意。此后,万达山根据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于20171120日办理了住宿手续,完成了至公司上班的准备工作。

 

20171121日,万达山根据通知要求前往公司,其主张自该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与万达山无用工事实,未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公司给万达山发送入职报到通知邮件,万达山依据通知要求进行体检,并于20171120日办理了住宿手续,属于完成了上班的准备工作。20171121日当天,万达山前往公司的途中即发生事故,其并未开始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自劳动者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与万达山既无用工事实,亦未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可见双方自始未建立劳动关系。

 

高院裁定:虽然万达山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就万达山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

 

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公司发送入职邮件通知中载明了万达山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万达山依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

 

20171121日,从万达山乘坐交通工具的路线看,系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虽然万达山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万达山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不能成立。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条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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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曾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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